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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编辑:离退休工作处 发表于:2021年09月16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文理[2018]45号)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学校所有、分级使用的管理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由一名领导分管并负责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确定一名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资产管理人员确需调动时,要完清资产交接手续,由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职责:

1.建立、健全资产使用明细账目,随时登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所有国有资产务必落实到人。

2.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3.按照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新增和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要求提交各种资产处置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三)国有资产使用人负责个人名下登记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员人做好资产清查、评估、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配置

(一)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基本原则。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

(二)根据部门工作需求,结合实际提出资产配置申请。规范资产配置申请审核、论证、立项审批程序,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四、国有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处置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二)资产需要处置时,由本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完成处置工作。

五、责任追究

(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重大流失的;

2.资产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造成资产重大浪费的;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

4.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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